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助学金按规定顺利发放,做到评审公开、公平、公正,让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感受到国家的关心,特依据《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高校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根据我院具体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档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档两档,资助标准分别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附加申请条件:
1.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完成学业有困难的学生。
1)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大学的;
2)父母双方下岗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在老少边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
5)家有病人常年治疗,医药费用负担沉重的;
6)其他困难的。
2.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境况特殊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无力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无兄弟姐妹或有兄弟姐妹但无力供养,没有直接经济来源的;
3)家庭发生重大事故而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4)家在重灾区,因灾害导致“三无”(无房屋、无父母、无收入)的;
5)其他特殊困难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2)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第六条 评审机构:
1.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由党委常务副书记、主管学务工作副院长、驻校董事、学生事务处处长、院团委书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任组员。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2.各系成立以系领导为组长,行政秘书、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系总人数的1%。评审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原则: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程序:
1.每学年开学后,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布置启动全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将全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等额分配至各系。
2.系评审工作组组织学生写出申请书,并填写《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请书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申请理由、个人以往受资助情况;
3.系评审工作组评审,评审结果在本系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评审工作组提出质疑。评审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评审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学生材料,报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5.审批结果在每年11月15日前报上级相关教育部门。
6.学院接到上级相关教育部门批复并资金到帐后,应立即组织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具体发放办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将受助学生名单、金额制表报送会计室,各系以系为单位至出纳室领取,领取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发放至全体受助学生,并要求受助学生在相关表格签名留档。
第九条 学院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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